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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签订商品房买卖时 销售抵押房合同中须注明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期:2007-10-9) 查阅:

  本报讯 今后,开发商销售已经抵押的房屋,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抵押情况并附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这是昨天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根据昨天下发的新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拟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核实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市建委核实后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抵押楼栋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批事项完毕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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