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监督、参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特别是利用工会自身宣传阵地,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方和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他们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内容,明确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提高他们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工会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来抓,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分析,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通知》明确,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等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各单位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相结合。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单位代扣代缴等情况作为集体合同的内容。各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基层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
《通知》强调,对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级工会要主动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其单位进行协商,依法督促限期改正。对于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要按《条例》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再经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审,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坚决纠正无故拖欠住房公积金、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的服务和指导,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单位代扣代缴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通过工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联合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强化维权意识,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在促进我市改革和稳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