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进一步规范贷款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支持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消费。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职工贷款购房的需求日益增长,截止2006年底,全市有2.6万户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但是也存在部分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势,贷款购房投资、重复贷款。殊不知一个职工家庭贷款30万元,需要30多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撑。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的职工,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为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的家庭,新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且以三项限额计算最低值为贷款额度,一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二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三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对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含单身或未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市直、清河、清浦区为15万元,其他县区为1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贷款职工,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前不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以免影响贷款额度。
另据了解,对职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所在地贷款最高限额。同时,为防范在建工程风险,新政策规定,对购买土地已抵押的预售商品房或主体结构尚未封顶的商品房,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注销或商品房主体结构封顶后,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